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
2020-03-24 来源:未知 点击:792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 |
2019/9/30 16:31:5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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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发〔201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甲指分包”),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公司。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因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应责任,本细则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总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第六条 广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广西实名制平台”)作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工资代发、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并提供工人就业服务、权益保障、诚信评价等功能,是落实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基础性平台。广西实名制平台和广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全区各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广西实名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第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并对所辖县(市、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检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所需的经费;每月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广西实名制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甲指分包单位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项目开工后15日内在广西实名制平台完成项目账号注册,将所承包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录入平台,并实时更新,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在广西实名制平台上传与建筑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逐步实现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应用;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广西实名制平台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桂建通”卡),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六)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开工后,严格落实建筑工人与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并与广西实名制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二条 分包企业的实名制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的用工管理范畴,对实名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劳资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二)及时对本单位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三)协助本单位的建筑工人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个人专用账户(“桂建通”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个人专用账户或银行卡。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做好所承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纸质档案(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信息等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纸质或电子劳动合同,并上传至广西实名制平台;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广西实名制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及业绩、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基本安全培训、工种(专业)、人脸数据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可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发放监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所有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适用建筑工地的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广西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广西实名制平台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5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状态信息涉及变更的,需按要求在广西实名制平台进行同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严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公布,增列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广西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应用端、个人用户端组成。全区各市、县(市、区)统一使用和共享该平台。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建筑工人从业基本信息、现场考勤数据,通过符合全国统一数据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直接推送到广西实名制平台;各市、各企业原有信息管理平台的,可通过该平台获取本辖区、本企业的有关数据。广西实名制平台不接收由各企业平台推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通过企业应用端,以项目为单位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基本信息录入,发布求职信息,对用工企业进行评价,可就劳动者报酬权益保护等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广西实名制平台与银行工资代发系统对接,接入平台的合作银行负责按广西实名制平台接口规范进行对接及工资卡制作发放,免费为建筑工人办理工资卡(“桂建通”卡),实行“一人一卡,全区通用”。 工资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严禁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银行卡。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予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可根据开户单位要求转入开户单位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已录入广西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广西实名制平台记录相关信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本区域内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发工资人数比例较低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广西实名制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约谈企业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可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如企业资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广西实名制平台向建筑工人提供工资权益投诉渠道。施工企业应及时协商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如未及时处理或存在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未按照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的施工项目产生拖欠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评优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可依相关规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组织实施,推动本细则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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