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法制函〔2017〕823号)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及法制办初步审查意见,对《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南房〔2016〕633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一、代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政府审定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二、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
五、作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
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七、研究价值1000万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150万以上财政资金支出、10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事项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影响较大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
十、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