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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

2016-10-09    来源:    点击:1016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

第二章 企业扣分管理

    第八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二)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人员扣分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现场带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现场当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个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扣1分。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等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到岗履职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30%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四)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

    (四)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八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100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100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被处理后,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

    第三十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实施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五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机构的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对于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任职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并且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一条  非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90日,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1年,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90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年。

    第四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扣分后的处理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时,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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