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桂建管(2016)92号
2016-11-11 来源:广西建设网 点击:865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桂建管〔2016〕92号) |
2016/11/8 13: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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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6〕9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划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先将企业用于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补充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每项业绩的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6个环节信息均须完整,否则该业绩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进行认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业绩补充录入一体化平台。其中,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所有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均应按相同要求录入一体化平台。由我厅负责核发的房建市政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做法,适时启动企业业绩以一体化平台信息为准的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责相关审批工作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有关参建主体,按要求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 二、对2016年11月1日后(含11月1日)报送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我厅将按照建市〔2016〕226号文规定受理和审核。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责相关审批工作的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市〔2016〕226号文要求实施审批,其中不分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属于该类别的最低等级资质。 三、对2016年11月1日后(含11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中调整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严格按要求设置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质等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简化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市〔2016〕226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并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一体化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迅速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