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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6〕53号)

2016-10-09    来源:    点击:863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迅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

  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逐个进行清理,倒排工作时间表,对取消的保证金,必须督促有关单位于2016年9月30日前按时返还;对保留的保证金,应该返还的,必须督促有关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返还。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以外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五、推行多形式履约保证制度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行为。

  六、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开通“广西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专栏”及“自治区本级保证金清理网上举报通道”。各地要发挥现有各级举报窗口和举报热线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畅通网上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采取措施全方位、多渠道接受企业对违规设立保证金和违规返还保证金等情况的相关投诉举报,确保投诉举报更畅通、更便捷。要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反映的举报投诉,做到优先受理、快速查办、限时办结、及时回复。

  七、其他事项

  (一)从2016年8月开始,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二)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填写《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8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并于2016年8月14日前报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王晓明,联系电话:0771—2260058、2260138(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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