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2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 年 12月实施以来,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办法》实施至今,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规范住房租赁标准,填补法规空白,我市制定了《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便于工作工展。
二、《通知》制定的重点
(一)《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之规定,《通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二)人均使用面积。《通知》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除特殊情况外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
(三)出租最小单位。《通知》规定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