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住建局,五象新区规建局,各勘察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1〕10号)文件规定,承担建筑、市政项目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应当至少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1天,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负责接收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管理实行信息化监管,均须应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依托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简化办理勘察接收证明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出具接收证明功能之前,各勘察单位可使用在信息系统备案成功的界面(截图界面见附件,加盖勘察单位公章或出图章)替代接收证明,附在勘察成果中,不需再到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办理接收证明。
二、在信息系统完善在线出具接收证明功能之后,按信息系统的新要求办理接收证明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备案成功界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