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背景及依据
我市总体上采用了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但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及建设配套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在建成区内仍然存在排水私接、错接,部分建筑及居住小区内部雨污分流不到位,旧城区雨污分流不完整,市政污水管网不完善,部分区域存在污水管网缺失未成网和断头节点未打通、城市内河部分排水口截流措施不当等问题。在上述多种综合因素作用下,出现各种污水不合理排放现象,对城市建设管理及生态安全保护造成不利影响。为重点解决城市排水户、住宅小区排水管网埋设无序、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的问题,理顺排水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程序,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为《实施意见》)。
二、征集意见的有关情况
《实施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1月以南建函〔2017〕2093号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同时在“南宁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7份。经对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市城乡建委经部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议。
经市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市政府2018年城建业务工作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送审稿,后根据会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修改稿。
2018年3月,我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送审修改稿。
三、主要内容
第一点明确了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二点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点明确市区排水设施包含的内容。
第四点强调排水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强调排水户排放污水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六条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参照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方式,制定市区排水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明确市区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
第九、十条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明确文件的有效期限。
四、政策要点
(一)市区排水设施包含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其中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养护的城市雨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创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是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共同目标,发动各方力量,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人按照物权归属原则,齐心协力保障市区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与排污许可是两类不同的许可事项,其许可依据、许可对象、主管部门并不相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简称为排水许可)的许可依据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根据该办法第二、四条的规定,排水许可的对象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为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而排污许可的许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根据其第二十条的规定,排污许可的对象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已于2017年8月正式挂牌办理业务,上述两个许可事项已统一交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室内室外排水工程本来就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工程之一,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应与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同步进行。但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对此思想认识重视不够,对排水工程的管理不精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前期规划和设计模糊、后期建设施工马虎、市政接驳混乱等不良现象。为有效扭转此种现状,《实施意见》第六条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按照基本建设时序,首先要求规划主管部门重视和细化对项目排水规划,尤其是对排水路由、与市政管网的接驳位置等方面的审查,从源头上把好规划设计关口;其次,指导建设单位发挥市场主体责任,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排水设计规范开展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备案,提高排水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再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水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最后,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规划、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把关,对建设项目履行规划、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发现排水设施未按设计图纸完成施工的、未按规划审批要求与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规划核实未予通过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查处和纠正,确保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为做好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第二条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列明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第七条参照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方式,构建市区排水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排水许可审批管理、许可批后监督和日常巡查监督管等方面,厘清和细化各相关部门和辖区的管理责任,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